咨询公司起名法律规定<<返回
下面我们就来谈谈有关咨询公司命名法律规定一,仅供大家参考。
1、咨询公司命名的名称可以转让。转让时,由转让与受让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按照工商企业申请登记程序,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2、咨询公司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登记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咨询公司改变名称,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变更登记公告。
3、咨询公司申请登记时,名称前应冠以咨询公司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由各该市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咨询公司不重名。
4、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直辖市名而不冠市名、县名的,由咨询公司行业起名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同行业咨询公司不得重名。凡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为咨询公司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咨询公司不得重名;除全国性咨询公司外,其他咨询公司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
下面我们来谈谈有关给咨询公司起名法律规定二,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
我国股份有限咨询公司名称的选定和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咨询公司行业起名规定一:咨询公司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 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咨询公司起名规定二:咨询公司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所属行业(经营特点)和“股份有限咨询公司”三个部分组成;咨询公司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区和区划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的咨询公司的名称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资的咨询公司名称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名称不得混同;有外商投资的咨询公司并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
咨询公司起名规定三:咨询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因特殊情况,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