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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命名时有哪些要注意的禁忌?<<返回

商标命名同样要注意法人的八字分析,一个真正的吉祥名称要做到:“数”“理”“形”“音”“义”并重,三才,五行,八字合理兼顾。不适宜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1、《商标法》第11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记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4)与表白实施控制、予以包管的官方标记、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已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的。

    (7)与本类商品或办事的商品或办事项目名称,或者本行业的通用名词特别近似的标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8)民间约定俗成的暗示吉祥的标记,且指定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办事项目上,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9)民间喜庆、恭贺的常用语或者其他常用语,一般不能用作商标注册。

    (10)民间常用的商品包装的装潢图案,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1)简单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2)容易引人误解,缺乏显著特点,可能造成不注影响的标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3)民族的名称。

    (14)仅由贸易场合的普通名称作为商标的,缺乏显著性。

    (15)行业的名称及其简称。

    (16)常用商贸中的语言或者标记,缺乏显著性,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17)非独创性的广告语。

    (18)以常用的礼貌用语及普通人的称称呼作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上述为一些不能用来注册商标的规定,另外还有一些不能注册为商标,是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有近似,如果判断商标近似。